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安然和安达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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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安然和安达信事件》
本文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
本文来源:北大法宝V6法学期刊库
原文发表于《中国律师》2020年第4期
安然和安达信事件
在美国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史上,有两个企业的破产事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中,安然公司的破产事件导致美国行政监管机构开始建立实质性的企业监管机制,加强了对企业的内控机制和合规管理体系。而安达信公司的破产事件,则导致美国联邦司法部对企业刑事起诉政策的重大调整,使得检察机关大规模使用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行政机关则大规模使用行政和解协议,以取代过去长期实行的“严刑峻罚”政策。其最终结果是企业在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方面具有强大的激励机制,企业以自我监管、自我报告、自我披露和全力配合的方式,换取宽大的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罚。企业合规机制逐渐成为美国执法机关普遍使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
安然公司曾是美国一家大型能源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天然气和电讯公司之一,一度位列美国500强公司的第七位。2000年营业额达到1010亿美元,拥有员工21000人。2001年10月16日,安然发表2001年第二季度财报,宣布公司亏损6.18亿美元,同时透露因经营不当,公司股东资产缩水12亿美元。10月22日,美国证交会要求公司提交交易细节,并对安然及其关联公司展开正式调查。11月1日,安然抵押了公司部分资产,获得两家机构的10亿美元额度担保,但美林和标普公司再次调低了对安然的评级。11月8日,安然被迫承认做了假账,1997年以来共虚报盈利6亿美元。11月28日,标准普尔将安然债务评级调低至“垃圾证券”级。11月30日,安然股价跌至0.20美元,市值从高峰时的800亿美元跌至2亿美元。同日,安然欧洲分公司申请破产,两日后美国安然公司也提出破产保护申请。公司留守人员负责进行资产清理,执行破产程序以及应对法律诉讼。12月2日,安然正式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清单中所列资产高达498亿美元,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
安然公司破产后,其多位原公司高管相继受到刑事调查和起诉,涉嫌犯有内部交易犯罪。2005年12月28日,安然公司前首席会计师向法庭认罪,承认犯有证券欺诈罪,最终被判处7年监禁,罚金125万美元。2006年1月,安然前董事长、前首席执行官、前首席财务官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骗取贷款、财务造假、证券欺诈、电邮欺诈、洗钱、内部违规交易等多项罪名。同年5月25日,美国休斯顿联邦地区法院对多名安然前高管作出有罪判决。
安然破产案件造成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安然被揭露出财务造假和腐败等多种违规行为。自1990年以来,安然就向美国和英国政要提供政治献金600多万美元。为安然提供审计服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因涉嫌妨碍司法公正而宣告倒闭。由安然破产案件所牵连出来的世通公司也随后破产,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件。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美国银行等也因涉嫌财务欺诈,向安然破产案件的受害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金。安然事件也直接导致了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的出台,该法案被视为自1930年以来美国证券法最重要的修改。
这一法案的全称为《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对美国《1930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作出大幅度修订,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督、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由于安然、世通等公司因财务造假和腐败行为所导致的破产事件,“彻底打击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此,该项法案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督促上市公司“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揭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
该项法案主要从几个方面加强了对会计职业和公司行为的监管:一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进行监管;二是通过负责合伙人轮换制度以及咨询与审计不兼容等方式,提高审计的独立性;三是限定公司高管的行为,以便增进公司的报告责任;四是加强财务报告的揭露;五是通过增加拨款和雇员来提高美国证交会的执法能力。与此同时,该法案对公司高管和白领犯罪确立了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而为了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该法案还要求建立一个独立机构来监管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审计师应定期轮换,全面修订会计准则,确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标准,提出管理层即时评估内部控制和及时财务报告的要求,等等。
该项法案的实施代表了美国治理上市公司基本理念的转变,也就是从简单的信息披露走向实质性的监管。其中,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就是督促公司建立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公司管理层承担其建立、运行、评估、披露内部控制体系的责任。在该法案的影响下,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确立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标准。这些标准要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对评估进行记录和报告。管理层的责任主要包括:记录与所有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认定有关的内控设计;测试相关的内控体系,并涵盖内部控制的全部要素;执行适当程序以获得充分的证据并保留相关记录,以便支持对内控体系有效性的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评估应由公司管理层负责实施,可取得内部审计师、公司其他人员和第三方的协助,但不可直接委派给外部审计师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遇有一个或多个严重不合格的情况,管理层就不应认定内控体系的有效性;管理层报告应披露所有严重不合格的情况。
如果说安然事件直接导致美国对上市公司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那么,与此相关的安达信事件,则直接导致美国对涉案企业起诉政策的重大调整。
安达信曾是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然公司成立之初,安达信即为其提供内部审计和咨询服务。2001年10月,安然财务丑闻爆发,美国证交会对其启动监管调查程序。获此消息后,安达信的休斯顿事务所开始销毁有关安然公司的大量会计账册,直到11月8日收到证交会的传票之日方才停止销毁行为。2002年3月7日,得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经初步调查,认定安达信涉嫌妨碍司法罪,并经大陪审团批准,起草了对安达信的起诉书,当时该份起诉书没有向安达信披露。检察官向安达信提出了进行辩诉交易的建议,遭到安达信执行官及其辩护律师的拒绝。3月14日,检察官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案件正式进入法庭审理程序。
安达信被起诉后,信誉危机日趋严重,很多客户相继中断了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联系。为避免危机的扩大,安达信试图与检察官达成暂缓起诉协议,但因为对检察官提出的包括缴纳高额罚款、配合调查、重建合规计划在内的要求难以接受,最终没有达成协议。6月15日,联邦地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安达信妨碍司法罪名成立,判处罚金50万美元,责令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业务。安达信提出上诉。2004年6月16日,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裁定维持有罪判决。对此裁定,安达信继续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5月31日,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对陪审团的指示存在程序错误,裁定推翻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并没有改变安达信的命运。早在联邦检察官对其提出起诉后,美国证交会就要求安达信在2002年8月31日起,停止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资格。这导致安达信业务大量流失,客户中断业务联系,员工纷纷另寻出路,仅在美国就有28000人失业。根据报道,2001年,安达信在全球85个国家和地区曾设有390个分支机构,雇员总数达到85000人,全球营业额达到93.4亿美元。但到2002年年底,2300多家上市公司客户陆续离开安达信,全球分支机构相继被撤销或被收购,雇员仅剩3000人。
安达信事件发生后,在美国当时面临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美国联邦司法部受到多方面的指责。美国联邦检察官动辄对企业提起刑事诉讼的做法,也受到较大的争议。一种声音认为,起诉安达信给美国政府带来的收益微乎其微,既没有导致负责任的个人被绳之以法,而所判处的50万美元罚金也是微不足道的,但这种起诉和定罪却给安达信乃至美国经济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另一种声音认为,仅仅起诉就足以摧毁一家公司,“起诉法人就相当于判处其死刑”。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安达信因为销毁安然公司的财务文件而被定罪,最终因此被迫关闭,造成数以万计的人失业,这是起诉法人带来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
有一位联邦检察官在国会作证时还说出了一段十分有名的话:“安达信事件深深震撼了每一位联邦检察官,促使他们积极寻找处理法人犯罪的第三条道路”。我国有学者认为,对法人起诉和定罪会带来刑罚的“水波效应”,会严重损害法人的投资者、雇员、养老金领取者、客户等无辜的第三人的利益。这一点在安达信事件后得到美国社会各界的共识,并成为美国刑事审前转处协议(criminal pre-trial diversion agreements )兴起的重要动因。自此以后,美国联邦检察官对于涉案经济犯罪的企业,只要达不成辩诉交易的,大都通过与其达成暂缓起诉协议(DPA)或者不起诉协议(NPA)的方式,避免了对该企业进行起诉和定罪的结局。而通过这种刑事审前转处协议制度的广泛实施,涉案企业在缴纳巨额罚款的同时,会在考验期之内承诺配合调查、实施合规计划、接受合规监督员持续监督审查并进行主动自我披露。由此,企业实施合规体系的激励机制就得到真正的建立,合规体系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限于篇幅,参考文献省略,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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